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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实务干货

更新:2024-05-10 08:30 发布者IP:120.229.94.23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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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以腾博的视角,采用一问一答的直观方式,将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经常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梳理、解读、汇总。现分享给大家,以供各位学习、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请指正。

  壹

  关于重大事项变更内容

  1问:什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答: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2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3问:哪些重大变更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实务中,除了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已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明文要求出具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外,其他事项的变更,需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然后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确认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贰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变更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注意事项

  4问: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

  答: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Zui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可以为共同实际控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注意:股东结构的穿透,不限于三层。必须穿透到Zui终出资人,境外股东必须穿透到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主要为了防止外资超过49%的股权。另外,律师还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若为自然人,应在控制关系图上签字,若为非自然人,应在控制关系图上加盖公章。

  5问:出具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答:律师需重点关注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完整描述变更缘由以及变更过程,不能简单陈述变更结果。

  6问:律师需要核查的资料及方式有哪些?

  答:对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征信查询。另外,律师需要就变更事项详细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

  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采用函证、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通过网络核查的,可以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基金业协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检索。

  7问: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是否引起关联方变更?

  答:如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引起关联方变更,应就关联方的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如: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或未登记原因),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情况等),如存在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无利益输送承诺函。

  提示注意: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冲突业务】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若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这些行业兼职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前进行整改。

  8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需要关注什么?

  答: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涉诉情况、履历信息、工作能力以及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兼职情况等。

  9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需要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答: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10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相关的管理规范,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另外,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11问:出具重大事项变更的意见书时,需要对未变更对内容发表意见吗?

  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重大事项时,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对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即可。

  12问: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要先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审查通过后再去做工商变更?

  答: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再出法律意见书,再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查,备案系统变更。

  13问: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提示注意: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尽量不要同时提交多项变更要求(含其他非必须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否则会导致提交资料繁杂,审核流程缓慢,若中间任一环节缺失文件、信息或错误,也可能导致整个重大事项变更无法提交,或被退回。

  14问:什么情况下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答: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15问:在备案完成第一支私募基金产品前,是否可以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

  答: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11月3日起,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支私募基金产品前,不允许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允许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同时,根据基金业协会目前的监管政策及审核态度,建议已经登记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支基金产品前,暂缓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16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做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可以发新产品吗?

  答:一般来说,重大事项变更期间不影响产品的正常备案。但是,如果涉及到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比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或者在6个月内仍然没有完成,将会暂停产品备案。

  17问:如何避免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执业风险?

  答:制作完备、真实、准确,记录清晰完整的工作底稿,成为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全面记录经办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底稿要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有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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