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中要求了针对一次性使用器材的再解决即重复使用的规定。
MDR
第17 条要求,一次性使用的医疗设备的重复使用只有在相对应中国法律容许的情形下开展,且应合乎MDR 的要求。一切对一次性使用器材的再解决即重复使用的个人或法定代表人应视作重复使用器材的生产商,担负生产商责任,包含器材的产品追溯性。但现阶段仅有一部分欧盟国家接纳器材重复使用并具有对应的条例要求。
MDR 在许多领域的规范都趋向更为严苛的管控方式,更为注重不断管控和多方位合作的监督方法。如从监督方面由上而下明确了欧盟国家、各会员国、公示组织、经济发展营运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政策法规方面设置了会员国中间、公示组织中间及生产商与监督机构直接沟通交流和合作的规章制度及方式,从商品管控视角而言,从商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创建和执行、合乎性评定流程中的通用性基本上规定、技术性文档创建、发售后管控文档创建、临床医学直接证据等发售前管控规定,到合乎性分析程序流程规定,及其发售后管控、警示和市场监管局等对策,遮盖生命周期的整个过程,并规范了信息化管理的详细规定,包含UDI 及市场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等。
根据版本政策法规的医疗设备管控将较大水平上提升欧盟国家对医疗器械的规定,无论是生产商或是公示组织都将遭遇更严苛的管理方法,根据当前的产品类别标准,大量的商品将必须实行公示组织参加的适用性评定步骤,大量的种类列入了医疗设备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