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当网、亚马逊错价案引出的B2C 网购合同成 立的问题,现如今能通过《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得到一定的规范,同时第四十九条也对当前学界的观点进行了修正。结合学界观点与实践,在《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框架下建立一套适用性较强的,囊括普遍性、特殊性网购合同的理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
第四十九条对B2C 网购合同①成立传统观点的修正首先,B2C网购合同也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而 B2C 网购合同的成立关键也在于承诺与要约的确定。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学界对网购合同的成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满足要约条件,而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是相对应的承诺行为,合同自付款时成立;二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思路(下称观点二),认为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是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的行为,经营者以发货为承诺,合同自发货时成立。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法》较之于《合同法》是特殊法,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我们需要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下称第四十九条)进行一定程度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照第四十九条款的思路,若电子商务经营者(下称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或者服务满足要约条件,那么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承诺,在提交订时(不需支付价 款)合同成立。与传统主流观点“提交订单并付款是承诺行为”相比,合同成立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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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四十九条款中的“提交订单”是否包含“提交订单”与“付款”两个意思就十分重要———包含与否决定了合同在何时成立。个人认为该“提交订单”是不包含“付款”含义的。首先,从平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提交订单”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映射到“付款”这个意思的;然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写道“支付价款”,若款中的“提交订单”囊括了“支付价款”的含义,在第二款中直接规定为“提交订单”难道不更好吗?后,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法》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这也是这部法律的原则之一。提交订单与付款两种行为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将合同成立时间提前,更有利于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避免商家出于私心等其他原因随意取消订单等事情的发生,比如之前的当当网撤销订单案。②所以说,四十九条款中的“提交订单”不包含“付款”的含义。
四十九条第二款直接否定了在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的情况下,否定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此处的格式条款一般指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并付款后,经营者发送给消费者的订单确认通知书,其内容通常包括了所购买的商品、购买人、地址、联系方式等订单信息,但在后,经营者往往会着重说明这个通知书仅仅是“订单确认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自经营者发货后才成立。着重强调的部分就是格式条款,它直接否定了消费者提交订单并付款的承诺效力,导致合同并未在消费者付款后成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显然是为了杜绝此类格式条款,但第二款应当解读为注意事项条款。因为按照前文对款的解释,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合同自消费者提交订单时成立。第二款中对格式条款效力的描述是在提交订单之后,也就是说,此时合同已然成立,在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再行否定合同成立的行为当然无效,否则将会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故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为注意事项,是对否定合同成立格式条款效力的着重强调。综上,在《电子商务法》生效的前提下,主流观点修正为:“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满足要约条件,则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即为承诺,合同自消费者提交订单时成立。”观点二适用第四十九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然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