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到欧洲COD电商跨境物流/双清包税/高签收

更新:2022-07-19 14:09 发布者IP:113.88.39.32 浏览:0次
发布企业
深圳市森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营销部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3
主体名称:
深圳市森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DDBWK6B
报价
人民币¥12.00元每KG
主营业务
欧洲COD物流
主营业务
欧洲COD
主营业务
欧洲COD电商物流
关键词
欧洲COD电商物流双清包税/高签收
所在地
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社区鞍胜路35号1层-东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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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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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负责人
廖浩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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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结合实践以及法条,B2C网购合同的成立应当分两种情况 讨论为适宜。一类为普遍性的网购合同,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的情况,即主流观点的思路;一类为特殊性的网购合同,虽然包含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邀请的情况,但是与观点二的思路完全不同。首先,普遍性的网购合同。将其称之为普遍性的网购合同是因为,在实践中,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一般情形下是满足要约条件的。

 深圳市森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批准成立的国际电商物流企业。从事国际电商航空运输服务十余年,在大陆,中国香港,台湾、印尼、泰国、日本拥有多年进出口贸易电商物流的实际操作经验和一级电商代理运营资质。


主营渠道:波兰COD物流,西班牙COD物流,意大利COD物流,匈牙利COD物流,葡萄牙COD物流。罗马尼亚COD物流,斯洛伐克COD物流,欧州COD物流 ,  台湾COD物流,菲律宾COD物流,东南亚COD物流,泰国COD快递,新加坡COD物流,香港COD物流,马来西亚COD物流,印尼COD物流,越南COD物流,COD物流。日本COD物流。国内物流仓储(海外仓)一件代发。



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对要约要素的表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要约,主要有两点条件,一是客观要件,即内容明确具体;二是主观要件,即作出人在主观上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以淘宝网为例,当消费者点开某个商品时,其型号、款式、价格、库存等相关信息都会出现在页面中,虽然具体的型号等需要消费者自行选择添加,但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任意选择的商品都是提供的,无论消费者怎样搭配,其搭配结果不可能超出经营者所发布的商品之外。比如,某服装经营者发布了一件衣服,颜色有蓝色、红色、卡其色,尺码有S、L、XL、XXL,其中XXL显示无货不可选,那么消费者的选择结果不外乎 S 码的蓝 色、L码的蓝色等等,以此类推,绝不会出现其他搭配。所以,电 商平台经营者所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具体明确的,满足要约的客观要件。

接下来是要约的主观条件,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可以在网站上点击“立即购买”或“加入购物车”,如果库存不足,还会无法购买,故符合了主观条件。观点二认为结合网络的特殊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并分别从商家更新商品信息可能因为种类繁多而出现遗漏、网购合同的磋商过程被隐藏导致商家丧失了审查核对的机会、如果同时多人购买可能导致商家无力履行等三个方面否定了商家发布的信息具有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个人认同主流观点的看法,因为从经营者商人的本质来讲,商人以营利为目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挂在商品信息栏中的标价商品是出售的。此外,作为商人,自身库存量为多少,能够消化多大的流量,经营者应当清楚,也应当为自身的疏忽承担相应的责任。重要的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款,“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为自己在电商平台进行的相应活动负责。综上,经营者对其所发布的商品是有概括性的受约束的主观意思,应该认定为满足要约的主观要件。既然满足要约的要件,接下来按照主流观点的思路,合同自消费者提交订单成立。

其次,特殊性的网购合同。此类合同是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形成的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协商达成合意所成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点远远早于上一类合同,这也是我不完全按观点二思路进行的原因。观点二认为当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邀请时,合同自经营者发货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却并非如此。还是以淘宝为例,个别时候,在商品的信息栏或者详细介绍中,会出现类似于“购买之前请咨询客服,不咨询请勿购买”等字样,显然该商品信息仅仅为要约邀请,经营者并不希望消费者直接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而是希望消费者在看过商品信息后与其进行磋商,然后再进行下单。过程往往是这样的,首先,消费者看到商品信息并注意到字样;然后,消费者咨询经营者(客服)相关信息,并与之达成合意;其次,消费者按照之前达成的合意提交订单(有可能包含并非初次看到的商品,达到凑价目的);后,经营者按照达成的合意发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此时合同自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合意时成立,这个时间点是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磋商之后,提交订单之前。同时,特殊性网购合同的范围并不仅于商品信息为要约邀请这种情况,还包括了商品信息为要约的情况。以作者的一次亲身经历为例,作者曾经在淘宝下单之前与经营者联系,商量价格事宜,经营者答应在提交订单后支付价款前将订单价格下调20 元。

而后的操作流程是这样的,步,选择自己想要东西、款式、型号等等并下单,但是并不付款;第二步通知经营者改价;第三步,在经营者改价后,支付下调过价格的订单。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经营者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并没有“购买之前请咨询客服,不咨询请勿购买”等类似语句,而且符合要约的要件。虽然起始条件与种合同一样,但与种合同相比,有三处不同,,在提交订单前作者与经营者进行了磋商,并且达成了就该商品价格下调20 元的合意;第二,经营者修改 了提交的订单的价格;第三,终支付的是修改后的价款。如同前一例子,作者与这个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应当自我们在达成该商品价格下调20 元时成立。 前述两种合同虽然有着不同的初始路径,后却殊途同归,原因在于提交订单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了磋商。但此处的磋商应当作限制解释,不能包含消费者在B2C 平台对商品的 具体详情进行询问的过程,仅包含改变要约实质内容的磋商,比如该商品的价格、赠品多寡等。可以理解为,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为要约,消费者只有为了在要约之上提出新的要约③与之协商,才能称之为此处的磋商。如果消费者仅对商品的具体详情进行询问,按照普遍性合同处理即可。

综上,B2C网购合同的成立分为两类,其中类适用于 B2C平台大多数情形下的普遍性合同,第二类则主要适用于消 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了磋商,即第四十九条款后一句规定的情形下的特殊性合同。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全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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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5日
法定代表人罗双武
注册资本1000
主营产品欧洲COD物流跨境电商小包、东南亚COD物流跨境电商小包
公司简介森鸿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坐落于珠三角核心地区深圳市,公司主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经过多年努力发展,先已建立起全国空运货运网络,拥有网点232个,业务覆盖全国所有机场,我司与各大航司联系密切,与南航、东航、国航、海航等航空公司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为客户的航空货运代理服务提供全方位保驾护航。我们提供的服务项目有:普货空运、文件空运、仪器空运、工业品空运、化妆品空运、超重超大件空运、国际空运、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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