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流程条件应收账款管理

更新:2023-11-04 06:00 发布者IP:113.116.32.16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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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保理初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融资结算方式,后来得到普及性发展,适用于一般的国内贸易和金融等领域。保理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为债权人与保理陪之间的保理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的基础交易合同。三方当事人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即为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系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其在保理合同中将基础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因此又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债务人是指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保理合同系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签订的,约定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等至少一项服务的合同。

由于近年来保理业务的不断增长,保理合同纠纷频发,但是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保理法律规则体系,不仅缺乏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保理的直接立法,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与尺度不统一,现就此类案件中几个常见的争点问题作一探讨。

一、有追索权保理商的权利主张

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保理商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金融服务,而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这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不同,在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中,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并以新的债权人身份管理账户或向债务人收款,保理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任何获利或损失都由其自己承担。一旦应收账款由于信务人无力清偿等原因不能收回,就由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保理商而非债权人承担这个法律后果。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不附加任何条件,相当于保理商为债务人提供了坏账担保。

实践中,有追索权的保理商为了保证保理债权的实现,往往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主张清偿,向债权人主张清偿的依据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回购条款,向债务人主张清偿的依据是应收账款转让获得的债权。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普遍支持保理商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清偿,判决中会写明待债权人履行完回购义务后,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而亦有实务观点认为,有追索权保理离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不能收回保理融资款的,有权依据保理合同约定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但须择一主张,保理商坚持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债务人未依约给付全部应收账款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如何主张权利,有实务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区分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商一经声明回购,应收账款即发生反转让的,应审查应收账款反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反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保理商只能在债务人清偿以及回购两者中择一行使;反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商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清偿,此时存在保理商[重复受偿上的可能。另一种情况是保理合同约定债权人付清回购款项后,应收账款才转移归债权人所有,在此之前应收账款不发生反转让,此时,保理商可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也可能存在[重复受偿]的问题。313这一区分处理原则的关键,是确认保理合同中有关保理商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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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0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廖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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