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与投资运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事项
要求
1
投资领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基础设施领域;
(三)住房保障领域;
(四)生态环境领域;
(五)区域发展领域;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
(七)创业创新领域。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此处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而一般私募基金有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投资领域,但结合实践,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时,系统平台要求会给出特定的业务类型及投资方向供选择,投资人在签署基金合亦会约定基金的投资领域及投资方向。故此,笔者认为,政府产业基金与一般私募基金相同点在于都会确定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同点在于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领域有政府的明文规定,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与投资方向见于系统及基金合同中)
2
投资对象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3
闲置资金安排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4
投资限制
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此处政府产业基金已明确禁止进行债券投资,而一般私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不允许进行债权投资,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已取消债权基金的分类,故此,笔者认为,从监管趋势来看,债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日趋严峻)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一般私募基金并未对基金的投资集中度做明确要求,此处将政府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限定在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内,主要是为了保障政府出资资金的安全,分散投资风险,类似的安排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前述“基金资产净值”容易理解,但“基金资产总值的20%”应如何理解值得讨论,有待确认)
5
基金延期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一般私募基金的延期,仅需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延期即可,政府产业基金的延期需报经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部门批准同意,这与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相一致。
另,《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中虽未规定政府出资方提前退出的权利,但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人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①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②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③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④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⑤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以上,是出于对政府出资基金的事中监管,仍然表现为对政府出资之资金的安全和用途的监管。
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事项
要求
1
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2
评价影响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产业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3
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xingzhengchufa,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4
评价影响
各级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5
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
6
公告
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7
评价办法
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