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国家设置的管理机关或由政府注册的第三者身份的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重量、包装、残损、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以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相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时还要据此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
由于商品检验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在买卖合同中必须订明商品检验条款。
1、买方的检验权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规定,买方有权对其所买的货物进行检验,以保障买方的利益。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查看(inspectionor 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三个环节。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中通常通过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来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做出规定。
2、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商品检验在何时何地进行,各国法律无统一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又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就买方如何行使检验权,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贸易合同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以下三种。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可分为产地检验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1)在产地检验。货物在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由出口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进口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方承担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而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它又称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shipping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final),即出口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Zui后依据。
(2)在进口国检验
若贸易合同规定在进口国检验,则商检应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进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Zui终用户的所在地进行。
1)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它又称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landing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final),即在贸易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之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进行商检,并以该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Zui后依据。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Zui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不方便在目的港(地)进行检验的贸易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或需要一定的检验条件或设备才能进行检验的货物,可以将检验延伸和推迟到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Zui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由双方约定的该地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贸易合同若规定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则是指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或发货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可以作为卖方议付的凭证,但不是Zui后依据。
买方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仍有权复验,这时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对货物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才是Zui后依据,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而造成交货的质量、重量或数量与贸易合同不符,买方仍有权凭该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这种做法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比较方便公平合理,已为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
3、检验机构
在对外贸易中,国际上都承认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而商品检验工作一般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接受申请而负责办理。国际上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主要有官司方的、非官司方的和半官司方的三种类型。
官司方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的,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有关安全、卫生、检疫、劳保、环保等方面的商品执行强制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非官司方检验机构一般是经政府注册登记,由一些具备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审计署法人或私人建立的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等。
民间检验机构具有半官司方的性质,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执行检验、鉴定的检验机构。
4、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按其内容来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Weight of Quantity)。
(3)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Packing)。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Inspection Certificate)。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Inspection Certificate)。
(6)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7)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8)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10)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n Tank/Hold)。
(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12)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 Origin)。
(13)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of Value)。
5、合同中的商检条款
贸易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同其他条款一样,十分重要。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履约交货,进口商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以挽回损失,都与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密切相关。
(1)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检验证书为Zui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之检验报告。
(3)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做出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相符的检验证书。该证书为议付货款时向银行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但不得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的Zui后依据,制造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的书面报告附在品质检验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