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长期进口润滑油,涉及商标费用。该公司向A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询问商标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A海关经审核后,裁定该商标费无需计入完税价格。但随后,B海关稽查部门在常规稽查中对此提出质疑。企业及时提交A海关的预裁定决定书,B海关核实后确认了该裁定。这为企业省去了诸多价格质疑与审定手续,减少了人力、时间的投入。
哪些事项可申请海关预裁定?
1.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
3.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及估价方法。
申请预裁定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应为与实际进出口活动相关的、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申请时间不足3个月,或企业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仍可提出预裁定申请。
申请预裁定的流程:
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或“互联网+海关”平台提交预裁定申请及相关材料。海关在10日内审核是否受理,并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如需补正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海关依法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决定书。预裁定受理时间约为10日,办理时间约为60日。
预裁定的效力及不予受理情形: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但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预裁定将自动失效。对于生效前的进出口货物,预裁定无溯及力。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如因材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需撤销,海关将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海关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同一事项已被受理等。
预裁定的终止情形包括:申请人撤回申请;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样品;因申请人原因导致预裁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温馨提示:
1. 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按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2. 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应按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3. 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书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如进口时商品归类与预裁定不符,则预裁定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