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货物,作为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关键组成部分,涵盖了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工程船舶等一系列物品。这些物资的进口涉及复杂的税收及监管政策,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析。
一、进口税收政策概述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我国针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对于在我国海洋(包括内海、领海、大陆架等)进行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如果进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且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那么这些物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税收政策的流程
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 确定项目与商品:项目主管单位需确定符合政策的项目名称、执行单位及进口商品,并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
2. 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项目执行单位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以征免性质“海洋石油”(代码606),凭《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3. 海关审核:主管海关对照免税商品清单、《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4. 企业申报与退税:企业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与其他手续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或办理前期已征税款退税或税款担保核销。
三、海洋工程船舶及随船物资的出境作业管理
经过海关批准,海洋工程船舶及随船物资可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或租赁贸易到境外开展作业。对于使用海油工程船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论船舶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物资是否为免税进口,均可一并申报出口和复运进境。对于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海油工程船舶及设备、物资,其在境外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四、海油燃气轮机交换大修的特殊监管方式
海油燃气轮机作为海洋石油平台的核心设备,其维修保养方式也独具特色。传统的先出后进、原物进出的“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对于燃气轮机而言,可能导致长时间的停工停产,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针对燃气轮机交换大修,海关采用了先进后出、轮换使用的特殊监管方式。这种方式允许企业将保养维修好的燃气轮机先申报进境,替换需维修保养的燃气轮机,再将替换下来的燃气轮机申报出境维修保养,实现燃气轮机的无缝轮换,有效避免了停工停产带来的损失。
海洋石油货物的进口税收及监管政策既体现了国家对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的大力支持,又确保了税收的合规性和监管的有效性。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