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现状
据海关统计,2018至2020年,我国中药材(含中式成药)出口持续增长,出口额分别为72.7亿元、81.2亿元、83.6亿元,出口量也稳步上升,分别为12.8万吨、13.3万吨、14.4万吨。
二、定义与HS编码
中药材,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指的是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经初加工后形成的原料药材。其HS编码主要分为两类:植物源性中药材以1211开头为主,动物源性中药材则以0510、0508开头等为主。
三、出口要求
中药材出境需符合中国与输入国家签订的检疫协议、进境国家的标准或合同要求,生产企业需达到输入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符合中国相关法规。
四、企业申请条件
出境生产企业需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记录原料、包装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出入库等全过程,并保存至少两年。需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海关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但出口目的国不要求注册的情况除外。
五、出口申报
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提交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及产品符合进境国家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申报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进行。
六、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时,需明确中药材的预期用途,即“药用”或“食用”。药用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食用中药材则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七、海关检疫监管
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对中药材实施查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八、管理要求
海关对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出境生产企业应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及时向海关报告并配合处置。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中药材出口涉及野生或濒危动植物时,需符合我国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出境的中药材,应符合相关规定。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办理。特定国家如马来西亚,可能有特殊检疫要求,如辐照处理及资质要求。
十、法律责任
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如存在未报检、报检与实际不符、伪造检验检疫单证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攻略旨在为中药材出口提供全面指导,确保合规操作,促进贸易顺畅进行。请相关企业及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中药材出口的安全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