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并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满足广大企业的实际需求,海关总署特此发布关于明确报关单位备案相关事宜的公告。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条件:
· 市场主体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临时备案。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条件:
· 市场主体类型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所属市场主体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 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临时备案。
三、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1.报关企业条件:
· 市场主体类型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条件:
· 市场主体类型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 所属市场主体已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 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四、临时备案条件
1、下列单位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应办理临时备案:
o 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o 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o 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o 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o 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2、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3、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4、未办理临时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五、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报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1、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2、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的。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并通过其他方式在自制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由至少2名关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