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guanfangwangzhan发布了第126号公告,明确了进口老挝屠宰用肉牛的检疫卫生要求,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
屠宰用肉牛,指年龄小于4岁,且在入境中国后7天内完成屠宰供人类食用的肉牛和水牛。
三、检疫审批
老挝农林部凭中国海关总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实施检疫,每份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肉牛。
四、老挝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出口屠宰用肉牛应符合WOAH区域化管理要求,老挝境内口蹄疫非疫区应获得中方认可。
五、屠宰用肉牛集中饲养场要求
拟出口的屠宰用肉牛必须在集中饲养场饲养至少45天,且符合老方生物安全标准。
六、屠宰用肉牛境外隔离检疫
隔离期至少30天,隔离检疫场应满足中国《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
七、食品安全
出口屠宰用肉牛不得使用未经老方批准的药物,不得使用促生长激素。
八、屠宰用肉牛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遵循动物福利相关指南,使用中老双方认可的草料、垫草。
九、动物福利
管理应遵循WOAH关于动物福利的相关指南。
十、检疫证书
检疫合格由老方签发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2021年第14号公告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更多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guanfangwangz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