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125号公告,明确了进口蒙古国天然饲草的检验检疫要求,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检验检疫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天然饲草:产自蒙古国,晒干后经湿热处理打包成捆的饲草。
三、企业注册
输华饲草需来自中方注册登记的蒙古国加工企业。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和疫病
列出了23种植物有害生物和7种动物疫病,输华饲草不得携带。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详细规定了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的具体要求,包括草场管理、加工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湿热处理、存储运输条件等。
六、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蒙方需对饲草实施检疫监管,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
七、进境检验检疫
海关将核查证书并根据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八、不合格情况处理
规定了无有效证书、发现有害生物或疫病、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等不合格情况的处理方法。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蒙古国动物疫病和饲草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口岸截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检验检疫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更多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guanfangwangz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