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规
1. 投资主管部门
2006年5月,赞比亚颁布《发展署法》(于2014年进行修订),对投资促进和投资保障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2007年1月1日,赞比亚政府将出口局、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小企业发展局、投资中心和私有化署5个部门合并成立发展署(ZambiaDevelopment Agency),负责具体贸易投资促进及企业发展事宜。发展署为隶属于赞比亚商贸工部的半自治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
2.投资行业的规定
【法律法规】赞比亚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发展署法》(Zambia Development Agency Act),规定了投资程序及投资者可享受的激励措施;
(2)《公司法》(Companies Act),规定了公司的注册程序;
(3)《关税和消费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和《增值税法》(Value Added Tax Act),规定了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4)《劳动法》(Employment Code Act),规定了投资者必须履行的劳动合同要求;
(5)《移民和驱逐法》(Immigration and Deportation Act),规定外国人获得工作许可等要求。
【投资程序】外国人在赞比亚的投资均需向发展署申请投资许可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投资计划,发展署董事会通常在30天内做出决定。发展署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该项投资对赞比亚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创造就业岗位情况、本地人员是否得到培训、投资与出口的关系、对环境的影响、技术转移情况等。如发展署董事会拒绝投资申请,申请人可向赞比亚财政部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赞比亚高等法院起诉。
在通信、银行、旅游、交通、采矿、卫生、教育、林业和航空等领域的投资,除申请投资许可证外,还需要得到相关行业国家主管部委的批准。
【行业准入】赞比亚对外资十分友好,法律上未设置某个行业或某个地区的准入限制,仅个别行业存在具体限制规定。
例如,《矿山和矿产发展法》规定,所有小型采矿权、手工开采权、淘金许可、矿产贸易许可只颁发给赞比亚人或赞比亚人拥有的公司,但工业矿产的采矿权不受此限。
赞比亚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外国人投资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99年的租约。外资电信公司进入赞比亚之前,必须将10%的股权投放在卢萨卡股票交易中心。
除服务行业外,其他行业大多数投资项目需获得赞比亚环境管理局(ZEMA)的批准。根据赞比亚政府2011年颁布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EPPCA)的规定,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向ZEMA提交一份环境项目摘要(EPB)或环境影响报告(EIS),并取得ZEMA签署的批准函。
3.投资方式的规定
赞比亚法律允许外资在赞比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可以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式进行投资。
赞比亚发展署2006年第11项法案对设立多功能经济区进行了规定。赞比亚多功能经济区(Multi-FacilityEconomic Zone)集合了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的概念,对赞比亚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目前,赞比亚依法设立的多功能经济区有六个,包括:谦比希、卢萨卡东、卢萨卡南、Lumwana、恩多拉(撒哈拉以南非洲宝石交易所)和Roma工业园区。
赞比亚外国投资者并购案例较少,近年来未发生中资企业在赞比亚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4.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目前,赞比亚正探索采用BOT方式开展基础建设项目,尚无成熟的运作模式以及管理规范。
2008年12月,赞比亚政府批准了在赞比亚实施PPP项目的政策框架。2009年8月,赞比亚议会通过了PPP法案,旨在推动和促进PPP项目的实施。赞比亚发展署网站上公布的PPP项目主要涵盖卫生、交通、农业、能源等领域,卡松巴莱萨至钦戈拉、卢萨卡至恩多拉等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正在推动以PPP模式开展。
5.绿色经济相关政策和法规
赞比亚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法》《电子货币发行的指令》《数据保护法》《电子通信和交易法》等。
2021年,赞比亚新政府新设绿色经济与环境部,负责推进绿色经济领域发展。2022年,赞比亚第八个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政府将推动绿色经济现代化转型,制定绿色发展战略,完善有关气候变化、环境、林业和气象等绿色发展制度和监管框架,多领域践行绿色发展价值观和原则,并将通过促进低碳可持续消费和生产,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实现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中规定的减排目标。
政府将从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国际金融机构、多边和双边等多渠道调动资源,通过加入碳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等创新融资模式筹集资金,以实现向可持续、包容、低碳、绿色经济的转型。
赞比亚绿色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生物安全法》《森林法》和《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方针》等。
赞比亚的数字相关法规相对于其他非洲国家来说非常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