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般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时效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时效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因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在自然灾害结束后,时效继续计算,扣除耽误的时间。
如果是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确认期间,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中止。待劳动关系确认后,时效继续计算,劳动者需在剩余的时效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