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表示在图片 / 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仅用于解释,核心是 “产品种类 + 设计要素 + 整体视觉效果” 的三维界定,排除纯功能、内部结构等非外观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是结构化、可直接执行的判断与确定方法。
客体边界:仅保护 “整体 / 局部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色彩与形状 / 图案的结合”,须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纯功能性形状、内部结构、材料本色(无设计意图)不纳入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
比对基准:以 “相同 / 相近种类产品” 为前提,按 “一般消费者” 的认知水平,以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是否相同 / 近似;正常使用时易观察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对整体效果影响更大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文件效力:图片 / 照片为核心依据;简要说明用于澄清设计要点、是否保护色彩、视图含义等,若与图片矛盾,以图片为准。
依据:简要说明、洛迦诺分类号、产品功能、销售与使用场景,确定相同 / 相近种类的比对范围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示例:手机壳与平板电脑壳为相近种类;手机与音箱为不同种类,外观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实操:在简要说明中清晰写明产品用途与分类,避免因种类模糊导致保护范围过窄或维权困难。
| 设计要素 | 确定要点 | 保护选择建议 |
|---|---|---|
| 形状 | 三维轮廓、曲面、棱线、开孔等;排除仅由功能决定的形状(如散热孔的必要排列) | 形状创新强→优先保护形状;形状常规→需结合图案 / 色彩提升区别度 |
| 图案 | 平面 / 立体装饰、纹理、LOGO 等;需具有独创性,非行业通用图案 | 图案为核心识别特征→明确保护图案;图案仅为辅助→可与形状结合保护 |
| 色彩 | 须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请求保护色彩”,并提交彩色图 / 照片;未声明则不含颜色保护 | 色彩为品牌色 / 独特色组合→请求保护;多色款、常规配色→不保护 |
关键操作:
提交完整视图(主 / 后 / 左 / 右 / 俯 / 仰 + 立体图,必要时加展开图、变化状态图),清晰展示所有设计特征;
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如 “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顶部的弧形曲面”)、是否保护色彩、视图省略说明(如 “底部无设计特征,省略仰视图”)。
明确不纳入保护的部分:
纯功能特征(如剪刀的开合结构、瓶盖的螺纹);
内部结构(如手机主板布局、家电内部支架);
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影响的细节(如产品尺寸、微小工艺瑕疵);
材料本色(如未染色的木材、金属原色,无设计意图)。
实操: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非设计要点”,如 “产品的内部结构不属于设计要点”,避免维权时争议。
检索目标:同品类外观专利,重点查形状 / 图案 / 色彩组合的近似设计,评估区别度。
优化策略:
若现有设计多为 “形状 + 图案”,可增加色彩保护提升独特性;
若形状创新足够,可仅保护形状,扩大保护范围(不受图案 / 色彩限制);
局部外观设计:仅保护产品的特定部位(如手机的摄像头模组),需在简要说明中明确 “请求保护的局部范围”。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限于声明的局部区域,而非整个产品;适用于仅在特定部位有创新的产品(如耳机的耳罩、家具的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实操:提交局部放大图,简要说明中明确 “本外观设计请求保护的是产品的 XX 部位(如顶部的圆形按钮)”。
多色款 / 相似设计:
合案申请:提交 “基本设计(如白色款)+ 多项相似设计(如黑色、蓝色款)”,可保护多色版本,避免单独申请的成本;
不保护色彩:若产品主打多色可选,不声明保护色彩,保护范围更宽(覆盖所有颜色的同款形状 / 图案)。
跨境申请:不同国家对色彩、局部外观、视图要求有差异(如欧盟对色彩保护更严格,美国允许部分视图省略),需按目标国规则调整文件,确保保护范围一致。
误区 1:认为 “提交黑白图也能保护色彩”→ 必须声明 + 彩色图,否则无色彩保护;
误区 2:将功能特征纳入设计要点→ 纯功能形状不被保护,反而可能导致授权失败;
误区 3:视图不全或模糊→ 导致保护范围不明确,维权时难以证明侵权;
避坑建议:
申请前进行现有设计检索,确保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拍摄 / 绘制符合要求的视图,撰写精准的简要说明;
定期监控市场,及时维权,避免因保护范围模糊导致侵权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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