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异议的证据必须以法定声明 / 誓章形式提交(《商标规则》第 79 条),且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交换;核心是围绕异议理由,针对性收集并结构化整理使用、显著性、在先权利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明链条。以下是可直接落地的步骤与标准。
拆解异议点:逐条梳理异议通知中的法律依据(如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在先权利、恶意注册等),明确需反驳的核心主张。
例:若异议理由为 “商标近似 + 混淆可能性”,重点收集商标独特设计、实际使用区分度、市场调查报告等;若为 “缺乏显著性”,重点提供长期使用证据、度证明、消费者认知材料。
时限与程序边界:
异议人主要证据:收到反陈述后 6 个月提交;逾期视为放弃异议;
申请人答辩证据:收到异议人证据后 6 个月提交;可声明不提交;
异议人回应证据:收到申请人证据后 6 个月提交,仅可反驳,不可新增理由。
反陈述(答辩):收到异议通知后 3 个月提交表格 T7,反陈述中不得夹带证据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证据交换:
成本评估:优先收集易获取、证明力强的证据(如注册证、发票、广告合同),必要时委托香港持牌代理或律师处理法定声明 / 誓章及送达事宜。
| 证据类别 | 收集目标 | 核心材料 | 证明力强化 |
|---|---|---|---|
| 主体与权利基础 | 证明申请人资质、商标申请 / 注册合法性 | 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注册证(含国际注册)、申请人营业执照 /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 核对信息一致,非中文材料附认证翻译 |
| 商标使用证据 | 证明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使用时间与地域 | 销售发票 / 合同、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海报、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 / 照片、网站 / 社交媒体截图、销售数据报表 | 标注商标使用时间、地点、商品 / 服务类别;香港本地使用证据权重更高 |
| 显著性与度 | 反驳 “缺乏显著性” 或证明 “” | 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问卷、行业奖项、媒体报道、营业额 / 广告投入数据、第三方机构认证 | 提供连续使用年限、区域覆盖范围、市场份额等量化指标 |
| 在先权利与抗辩 | 证明在先使用、在先注册或合法授权 | 在先使用证据(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使用记录)、在先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转让协议、设计底稿 / 创作证明 | 明确在先权利的时间节点,形成完整时间线 |
| 混淆可能性反驳 | 证明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市场可区分 | 商标设计比对说明、消费者实际购买记录、不同销售渠道证明、市场调查报告 | 提供客观比对标准(如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 |
时间优先:优先收集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或商标公告日的证据;
地域聚焦:香港本地使用证据(如香港发票、本地广告、参展记录)权重显著高于其他地区;
量化支撑:用具体数据(如年销售额、广告投入金额、销售区域数量)替代模糊描述;
原件留存:所有证据需保留原件,提交时提供清晰复印件并附法定声明 / 誓章。
结构化排序:按 “主体资格→权利基础→使用证据→显著性 / 度→抗辩证据” 逻辑排序,每类证据按时间先后或重要性排列,附证据目录(标注序号、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
法定声明 / 誓章制作(核心合规要求):
形式:必须由香港认可的律师或公证人见证,采用法定声明表格(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第 11 章)或誓章形式;
内容:声明人需明确陈述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及证明目的,逐一列明附件清单并签字;
翻译:非中文证据需经认证翻译(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件与原件一并提交;
送达:提交知识产权署的需将副本送达异议人(需香港本地送达地址),保留送达凭证。
证据瑕疵排查:
避免证据矛盾:如使用时间、商品类别等信息前后一致;
杜绝非法证据:如伪造文件、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数据;
规范格式:复印件清晰、页码连续、附件标注对应证据序号。
提交方式:通过香港知识产权署电子系统或书面提交,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建议提前 1-2 周准备,预留翻译、见证、送达时间)。
副本送达:向异议人送达证据副本时,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或电子送达凭证,以备后续程序使用。
聆讯准备(若需):
证据交换完成后,处长可指示召开个案处理会议或聆讯;
准备书面陈述,聚焦争议点,梳理证据逻辑,明确法律依据;
出席聆讯时,携带证据原件以备质证。
裁定与救济:
若裁定支持注册,按规定缴费领取注册证;
若裁定驳回,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 3 个月内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或协商和解(如共存协议、商标转让)。
证据形式错误:未采用法定声明 / 誓章,或由非香港认可的人员见证,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时限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或回应,视为放弃权利;
证据与主张无关:提交大量与异议理由无关的材料,降低核心证据的证明力;
非中文材料未翻译:导致证据内容无法被理解,影响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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