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商标条例》第 559 章及《商标规则》第 18 条,反陈述是商标申请人针对异议通知(表格 T6)的正式书面答辩,必须在收到异议通知副本后 3 个月内提交(可申请一次 2 个月延期,表格 T13),且不得夹带证据(证据须后续以法定声明 / 誓章形式提交)。
商标申请编号、公告期号 / 日期、商标图样;
申请人全称、香港送达地址(必须,否则视为无效)、联系方式、授权代表(如委托香港持牌代理 / 律师);
异议人全称、异议通知日期;
声明:申请人已收到异议通知,现依据《商标规则》第 18 条提交反陈述。
法律依据援引:列明支持商标注册的法定依据(如《商标条例》第 11 条显著性、第 12 条在先使用、第 13 条保护、第 30 条不近似 / 不混淆等);
逐条回应异议主张:
对每一项异议理由,明确表示承认 / 否认 / 无法确认;
对 “否认” 的理由,必须附具体事实与法律论证(例:异议人主张商标近似→否认,理由为 “两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且申请人商标已在香港实际使用,市场区分度高,无混淆可能性”);
仅针对有争议的商品 / 服务,避免扩大答辩范围;
抗辩主张提出(如有):如在先使用、在先注册、合法授权、善意使用、异议人滥用权利等,明确抗辩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明确请求:请求香港知识产权署处长驳回异议,核准商标在指定商品 / 服务上的注册(或部分注册);
签署:申请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标注日期;
送达声明:声明已将反陈述副本送达异议人(附送达凭证复印件)。
| 项目 | 合规要求 | 常见错误 |
|---|---|---|
| 形式要求 | 使用表格 T7,电子提交或书面提交(需香港地址);语言为中文或英文,非中文需附认证翻译 | 使用自制表格、无香港送达地址、非中文材料未翻译 |
| 证据边界 | 反陈述中不得夹带证据(如发票、合同、使用证明等),仅可陈述事实与法律观点 | 在反陈述中附证据,导致程序瑕疵 |
| 时限要求 | 收到异议通知后 3 个月内提交;可在 3 个月内申请一次 2 个月延期(表格 T13),不可二次延期 | 逾期提交,视为撤回商标申请 |
| 内容限制 | 仅针对异议理由答辩,不得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 / 服务范围 | 超出原申请范围提出新诉求 |
聚焦争议点:避免冗余表述,只针对异议核心主张(如近似、显著性、在先权利、恶意)进行答辩;
事实与法律结合:用客观事实(如商标使用时间、市场区分度)支撑法律论证,避免空洞的法律条文堆砌;
语言精准:使用香港商标法律术语,表述清晰、无歧义,避免模糊性词汇(如 “可能”“大概”);
提交后跟进:保留提交凭证,确认异议人已收到副本,准备后续证据交换阶段的法定声明 / 誓章。
针对异议人提出的 “申请人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 的异议理由,申请人予以否认。理由如下:
两商标图样差异显著:申请人商标为图形 + 文字组合,异议人商标为纯文字,整体视觉效果不同;
读音与含义无关联:申请人商标文字 “XX” 与异议人商标文字 “YY” 读音、含义均无近似之处;
市场区分度高:申请人商标已在香港从事 XX 商品的销售,通过线下门店、线上平台等渠道运营,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清晰,未发生混淆投诉;
依据《商标条例》第 30 条,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无混淆可能性。
| 法定代表人 | 姚邵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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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产品 | 全球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户、年审年报、 财务税务服务 、 商标专利版权、境外投资备案、条形码申请、塞浦路斯公司注册、法国公司注册、方案提供服务。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平面设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税务服务;翻译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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