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公告期被异议后的协商和解,核心是先评估、再谈判、签书面协议、向知识产权署办理程序终止 / 变更,严守时限与证据边界,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败诉或协议无效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以下是可直接落地的完整操作方案(依据《商标条例》第 559 章、《商标规则》第 16–21 条)。
异议核心拆解
逐条梳理异议通知(表格 T6)中的理由(如近似商标、混淆可能性、缺乏显著性、在先权利、恶意注册等),明确对方诉求与证据强度;
评估己方商标注册的法律可行性、使用证据的充分性、市场价值,判断和解的成本收益(如部分放弃商品 / 服务、共存、许可、转让、补偿等)。
时限与程序保护
反陈述(答辩):收到异议通知后 3 个月内提交表格 T7,不可逾期(逾期视为撤回申请);可在 3 个月内用表格 T13 申请一次 2 个月延期(仅一次);
证据交换阶段:和解可在异议人提交主要证据(6 个月)、申请人提交答辩证据(6 个月)、异议人回应证据(6 个月)的任一节点启动,但需在程序推进前达成一致并提交署方;
建议:在反陈述提交后、异议人提交主要证据前启动和解,此时双方立场明确且证据成本较低。
专业支持
委托香港持牌商标代理或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协议、办理署方手续、确保香港本地送达地址合规;
准备核心材料: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使用证据、在先权利证明、财务数据等,用于谈判中的事实支撑。
| 阶段 | 核心动作 | 注意事项 |
|---|---|---|
| 初步接触 | 通过代理 / 律师向异议人发出和解意向,明确愿意讨论的方案(如共存、商品 / 服务限定、许可、补偿等),避免直接承认侵权或恶意 | 保留书面沟通记录,避免在非正式场合做出不利陈述 |
| 立场交换 | 双方交换和解方案,明确核心诉求(如异议人要求停止使用、补偿金额、限定商品范围;申请人要求保留注册、使用地域等) | 聚焦争议点,避免无关话题;用客观数据(如销售额、广告投入)支撑己方主张 |
| 条件协商 | 针对核心诉求进行让步与妥协,形成书面条款(如共存协议的商品 / 服务区分、使用地域、标识标注要求;补偿金额与支付方式;保密条款等) | 明确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如香港仲裁或诉讼) |
| 协议起草 | 由律师起草正式和解协议(含香港法律适用、管辖、送达条款),确保条款清晰、可执行、无歧义 | 非中文协议需附认证翻译,避免后续纠纷 |
商标共存协议:双方在不同商品 / 服务类别或地域范围内使用各自商标,明确标识差异与市场区分措施(如不同包装、销售渠道);
部分商品 / 服务放弃:申请人仅保留无异议的商品 / 服务,缩小注册范围;
商标许可 / 转让:申请人将商标许可给异议人使用,或转让给异议人以换取补偿;
补偿方案:申请人向异议人支付一次性补偿,异议人撤回异议。
主体信息:双方全称、注册地址、香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授权代表;
争议事实:明确涉及的商标申请号、公告日期、异议理由,避免承认侵权或恶意(可表述为 “为解决争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和解内容
异议人义务:在协议生效后 X 日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撤回异议的通知(表格 T8),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义务:如部分放弃商品 / 服务,提交修改申请;如共存,遵守限定的商品 / 服务、地域、标识要求;如补偿,按约定支付金额;
期限与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明确履行期限与后续手续办理时间;
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赔偿金额(如补偿金额的 X%)、违约金支付方式;
保密条款:双方对协议内容、谈判过程、商业数据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法律适用与管辖:明确适用香港法律,争议由香港高等法院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
送达条款:约定双方在香港的送达地址,用于后续法律文书的送达。
协议签署
双方签字盖章,香港法律下无需公证,但建议由律师见证;
非中文协议需附认证翻译,确保署方能够理解;
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代理 / 律师留存一份。
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手续
异议人提交撤回异议的通知(表格 T8),并附和解协议副本,明确撤回的异议申请号;
如涉及商标申请修改(如部分放弃商品 / 服务),申请人提交相应修改申请;
署方收到撤回通知后,终止异议程序,商标申请进入正常注册流程(如符合注册条件,将颁发注册证)。
后续跟进
确认署方收到撤回通知并终止程序,保留相关文件;
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支付补偿、限定商品范围、使用标识标注等);
定期监控市场,确保双方遵守协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程序瑕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陈述或申请延期,导致商标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向署方提交撤回异议的通知,导致程序继续推进;
协议无效:条款不清晰、未明确法律适用与管辖、无香港送达地址、非中文协议未附认证翻译,导致后续争议无法执行;
不利陈述:在谈判中或协议中承认侵权或恶意,可能被对方用于后续诉讼或异议程序;
保密泄露:未遵守保密条款,导致商业数据或谈判内容被第三方知晓,影响市场声誉。
继续答辩:按程序提交反陈述、收集证据、参加聆讯,争取商标注册;
重新申请:修改商标设计、限定商品 / 服务类别,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行政 / 司法救济:对署方裁定不服,在 3 个月内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
| 法定代表人 | 姚邵华 | ||
| 注册资本 | 120 | ||
| 主营产品 | 全球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户、年审年报、 财务税务服务 、 商标专利版权、境外投资备案、条形码申请、塞浦路斯公司注册、法国公司注册、方案提供服务。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平面设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税务服务;翻译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代理记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公司简介 | 深圳市企达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23C,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主要从事于国内国外商标注册,国内外专利注册,国内外条码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平面设计;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税务服务;翻译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商标代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