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立法目的探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制度设置往往来源于民法,合法来源抗辩的法理依据就是民法学中的善意第三人理论,旨在平衡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利益,从而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现行知识产权三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均对合法来源抗辩进行了规定,虽表述上有所出入,但实质上均在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免除善意第三人因自身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犯他人权益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之权利进行限制,不至于保护过度。
《商标法》中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修订沿革可追溯到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该规定与现行《商标法》之相关条款无异,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并无相关规定。而《专利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则经历了一系列转变。1984年颁布及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均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按照当时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使用者或销售者的主观心态是蕞重要的审查要点,针对“不知道”的抗辩,专利权人若不能反证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者往往会认定不构成侵权。该规定对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过宽,对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过于苛责,从而导致大量生产者利用法律漏洞,冒充销售者以“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为由得以免除其侵权责任。随着司法认知的转变,2002年修正的《专利法》严格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条件,其也不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仅是不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根据修改后的条文,使用者或销售者仅仅以“不知道”为由尚不足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由此有利于将侵权赔偿责任向上游销售者转移,蕞终顺藤摸瓜找到侵权源头。而根据商品交易流通的实际情况,越是上游的销售者明知侵权的可能性越大。
由此,从合法来源抗辩的法理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沿革,我们可以探知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查清销售环节,蕞终找出侵权源头,从而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