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机构私募基金公司转让设置上,公司型基金也按公司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内部法人组织机构,即由全体基金持有人或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作为基金的高权利机构,并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基金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公司型基金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另一重要私募基金公司转让特点是其不从事直接的产业经营,而是以对外投资为业,这恰好是公司组织中专营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的基本特点,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公司立法从来就没有将这种投资公司排除在公司组织之外,都以例外的条文对投资公司的特殊权利能力作出专门的规定。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指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私募基金公司转让盈利为目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本身就是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来筹集资金,一般投资者购买股份后就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即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根据投资效益取得私募基金公司转让股息和红利。”
实际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就是公司。公司是由多数成员共同出资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多数成员的社团性、盈利性的目的和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是公司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结构无疑私募基金公司转让完全符合公司的基本特征。
有所不同的是,在管理方式上,由基金的一般管理模式所决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同样采取的是管理的方式,基金的具体运作经营是交由专门的基金私募基金公司转让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由自身聘任的经理机构负责,但这只是公司具体经营管理方式的特点,并不改变基金本身既有的公司性质。
其实,非基金的公司组织也并非都实行的内部人管理,公司的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早已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我国许多中外合资公司性质的饭店私募基金公司转让往往都是聘请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和公司型基金与其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甚为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