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形式分析
许可证书派发前违反规定方式比较单一,通常是伪造材料或是采用别的蒙骗方式骗领许可证书。而许可证书派发后违反规定方式包括5种,在其中仿冒与伪造许可证书很容易被搞混。仿冒就是指仿冒国家行政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为名,生产制造并不存在的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个人行为;伪造指的是对真真正正存有的医疗器械许可有效证件以修改等方式,变动其真正视频的个人行为。仿冒是本来并没有许可证书,制做假驾驶证;伪造应该是已取得的许可证书私自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或盗取别人的许可证书自主修改后供自身应用。
仿冒许可证书违法违规行为,还常暗含未经同意许可从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主题活动,未经同意许可从业第三类三类医疗器械活动和未经同意许可私自配备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那样,在稽查在实践中,假如相对人仿冒有关医疗器械许可证后确存有以上暗含违纪行为,稽查人员在可用法律条文时,会碰到《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的法条竞合难题。伪造许可证书违纪行为难免会遇到类似情况——假如相对人私自更改的许可证书具体内容超过其许可证书批准范畴,稽查人员难免会遇到法条竞合难题。
交易、租赁、外借有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书的个人行为则更为容易接受。交易就是指一方把自己的相关医疗器械许可有效证件私自出让给另一方,另一方付款价金的举动;租赁就是指一方将相关医疗器械许可有效证件租赁给另一方,另一方付款租金的个人行为;外借就是指一方将医疗器械许可有效证件出出借另一方的个人行为。但这3种个人行为全是彼此违纪行为,稽查在实践中,解决出卖方、出租人、借款方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对购方、租赁方、使用方未经同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行为,根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方法挑选
《条例》对采用蒙骗方式骗领许可证书违法违规行为,采用不予以行政许可事项或注销批准的处理方法,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对于许可证书派发后违法违规行为,《条例》要求“给予收交或是注销”,易令人误认为收交与注销都是属于处罚种类,且二者能选可用。但其实不是。
要正确认识此条要求,需理清收交这个概念。收交在《行政处罚法》是以“收交处罚”这个概念频繁出现,不属处罚种类。伴随着罚缴分离出来规章制度的实行,及其行政强制措施体制的完善,现阶段我国收交处罚执行器通常是金融机构,已不具备强制。但收交还作为一种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在社会治安管理、海关部门出入境签证等行业普遍可用。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收交就是指金融企业在申请取款、外币兑换等服务环节中,对找到的伪钞根据法定条件强制性扣押的举动”,这里的收交具备强制。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包括收交。学术研究中对收交是否为强制措施存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