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证券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资指令未生效的,应当拒绝执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兰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