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可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新产品开发生产/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于收购资产/偿还债务/补充营运资金
1.募集资金若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 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
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2.募投项目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1)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2)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3)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情况:
(4)投资项目的建设完工进度、竣工时间及达产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5)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环保设备和资金投入情况;
(6)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7)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3.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百一十四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1)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2)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