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政策的背景
QFLP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Foreign LimitedPartner)的简称,系指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资金的监管,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QFLP试点企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前者系指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后者指的是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早年外商来华开展股权投资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Investment, FDI);第二种是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第三种是在境内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平台。三种方式在早期的实际操作中均存在一定的困境:
在上述三种路径均存在一定障碍的情况下,如何设立专门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是业内的痛点。为进一步吸引外资并解决外资在境内落地进行股权投资的问题,2010年上海市率先推出了QFLP试点政策,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随后北京、天津、重庆、深圳等地相继出台QFLP政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逐步成为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在当时的监管背景下,QFLP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单个项目不用像FDI项目每次均需要进行审批;第二,结汇额度一次性审批,不用单个项目结汇,被投企业容易接受且符合市场上PE/VC项目快速交割的需求。
近些年随着《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和意愿结汇改革的持续推进,使得QFLP基金在投资流程与结汇方面与其他两种方式相比传统优势已不再如当初明显,但其一些新的发展变化有利于吸引外资进一步参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