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结汇便利
2014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逐步推行意愿结汇制度代替原本的支付结汇制度,允许天津、江苏、广东等试点地区内以投资为主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4];随后,意愿结汇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放开,逐步扩大意愿结汇适用的机构主体、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根本解决了142号文项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问题。
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随后各试点地区的外管局出台了相应的QFLP实施细则及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化了QFLP基金的资金汇入和汇出手续:第一,外汇登记及账户简化,如取消了QFLP基金外汇再投资登记及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等要求;第二,简化了资金汇出程序,如QFLP基金清盘前跨境收支无需提供完税证明,用税务承诺函代替;第三,对QFLP基金实行“余额制管理”,即,在基金管理企业取得总额度后可在总规模范围内发起设立一只或多只QFLP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可在这些QFLP基金之间灵活调节单只基金的资金募集规模,使得基金募集在商业上更为灵活。该等外汇政策的放开极大便利了外资LP进入境内投资及收益汇出等外汇程序,有利于吸引更多境外资金进入境内。
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基金投资时的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北京和深圳等地的QFLP政策均要求QFLP基金在境内再投资时仍适用《外商投资法》及相关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未规定QFLP基金进行再投资时能够被视为内资对待,其仍应受限于《外商投资法》确立的“负面清单”与“信息报告”等外资基本管理制度 [5]。
就业内之前讨论的特殊架构的QFLP基金,即,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是外商投资企业但其有限合伙人(LP)全部是内资企业的基金(下称“ FIEGP基金”),部分早期试点地区(如上海 [6])的政策规定其原有属性仍为人民币基金,进而可享受人民币基金在投资行业以及审批流程方面的国民待遇。但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4月向上海市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外资〔2012〕1023号),针对黑石QFLP基金这种FIEGP基金仍认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FIEGP基金被视为内资,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如,投资于试点地区以外的项目时,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是否认可其内资性质;在其投资于外资禁止或者限制行业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穿透核查FIEGP基金的股权结构,如果其中有外资成分,则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能会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