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基金投向
根据《新规》,QFLP基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且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交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的解读,新规允许OFLP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在境内开展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投资活动,例如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首通股(含dazongjiaoyi、协议zhuanrang等),优先股、可转债、配股等。
外汇登记及额度管理
OFLP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取得试点资格以及墓集境外资金规模("OFLP额度”)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相关的登记材料也有所精简,OFLP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均应通过QFLP专用账户完成。
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OFLP基金之间可灵活调剂使用OFLP额度,但各基金的OFLP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人获得的OFLP试点总颜度、OFLP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也即管理人发起成立的所有OFLP基金幕集境外资金的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管理人获得的OFP试点总额度(因汇率查动等合理原因导动的差异除外)。这意味着,境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在QFLP基金的额度内自由汇入汇出本金,参与OFLP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在投资本金汇出后额度将释放出来,可以循环使用。
强制托管及报告义务
要求OFLP管理人必须委托境内具有托管zizhi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基金的托管人,且托管人有义务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QFLP托管人有义务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试点基金资金汇出入、结购汇数据,OFLP托管人还有义务按照银行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凤照审查和事后监督,如OFLP托管人发现试点业务资金运作存在重大或异常事项的,必须及时向相关外汇局报告。QFLP管理人也需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外汇局及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报告投资信息,包括资金汇入汇出及结汇购汇情况以及境内项目情况,即投资品种、基金净值、资金投向、境外募集资金来源等信息。
资金汇出
在如实申报资金用途并符合相关投资范围的前提下,试点基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银行可凭OFLP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投资者出具的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试点基金直接办理相关跨境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