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及法定人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人数较多和委托代理的规定
当业主人数较多时,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召开业主大会的公示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的形式)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具体内容会议时间、地点、议事的内容和结果。
业主大会的表决原则
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