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二、区外承租企业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
区外承租企业在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需按照实际监管方式进行申报。运输方式应明确标注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对于此类申报,海关将实施单项统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资产交易监管
当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时,若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选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的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监管方式:在此类交易中,监管方式应标注为“其他”(代码9900)。
2.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同样应标注为“其他”(代码9)。
对于以上交易,海关将实施单项统计,以准确反映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实际情况。
四、许可证件管理
在办理上述申报手续时,通常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需注意,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