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规和政策
1.贸易主管部门
贸易、投资和工业部是肯尼亚主管商务、投资和贸易的zhengfu部门,
其商贸方面的主要职能为:制定贸易、出口政策;
提高电子商务水平;参与贸易谈判和咨询;
推动和COMESA(东部和南部非洲市场)、CFTA(大陆自由贸易区)等机制贸易一体化;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世贸组织、国际贸易机构等沟通联络,执行国际贸易法、谈判和协定;保护肯尼亚商品免受倾销和补贴进口的竞争,并建议反补贴措施;促进及制定规定管理批发和零售;提高公平贸易实践和消费者保护;
对肯尼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开发;促进和监督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的发展;促进工业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业培训和能力发展;打击假冒和其他假冒商品交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和执行国家贸易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管理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负责与投资和贸易相关的具体事宜(比如,知识产权和货物标准的管理)等。
其他相关机构有出口促进委员会、出口加工区委员会、标准局、地方贸易发展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等。
出口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出口商或出口产品生产商提供方便,促进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并协调与出口有关的活动。
出口加工区委员会主要是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负责出具两种许可,即出口加工区企业设立许可和申请建立出口加工区许可。标准局主要职能是quebaotongguo科学方法制定本国的技术性标准,负责向公众提供肯尼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方面的信息。设在各个区域的贸易发展办公室负责出具从事进出口所需的贸易许可证。
2.贸易法规
肯尼亚的主要贸易法律有《贸易许可法》《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和《渔业法》。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规还有《工业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和《植物种籽品种法》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制度】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
该法列出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经营的约70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在内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外)。
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证明。
出于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考虑,肯尼亚建立了进口许可体系,共分两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完全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假币、淫秽物品、麻醉药品、化学品等11类产品;
第二等级是限制进口的产品,该类产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满足技术、植物检疫、健康或环境部门的标准方可进口,主要包括动植物产品、武器、汽车、贵金属等种类。
例外条件是:进口至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的商品或是zhengfucaigou的军火等,可以无需进口许可证。
为保护民族工业,肯尼亚对进口商品划分为4类:
(1)Zui优先进口,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为出口商品所需物资自动签发许可证。
(2)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Zui优先进口。(3)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
(4)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根据商品性质,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或3个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
按照《东非海关管理法》,如果进口商品是为了制造出口品、运往自由港或运往出口加工区,那么此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进口关税退税。申请退税之前,需先获得海关的授权,退税的额度也由海关决定。退税申请需于商品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
根据肯尼亚《植物保护法》,进口的植物、种子、水果(罐头水果除外)需要有肯尼亚植物健康监察局出具的植物卫生证明方可通关。
【出口管理制度】与进口业务相同,在肯尼亚从事出口业务也需按照《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要求。
肯尼亚zhengfu激励出口措施包括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还实行了出口税金免除计划。
根据该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肯尼亚标准局(Kenya Bureauof Standards)是肯进出口商品官方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标准法案》第496章,本法案适用于进口到肯尼亚的所有商品,进口商应确保商品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
肯尼亚标准局在货物原产国制定一个或多个检验机构进行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的验证。所有货物应在原产国受指定的验证机构进行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的验证,如果肯尼亚标准局认为有必要,可在入境口岸重新检验。
肯尼亚标准局对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的货物颁发一致性证书,对不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的货物出具不合格证书。任何不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的货物不得进入肯尼亚,并予以拒收和销毁,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任何受要求货物到达港口后,如果没有来自该国指定检验机构的一致性证书,则将由肯尼亚标准局经过符合肯尼亚标准或经批准规格的验证,以确定质量,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根据质量鉴定,如发现不符合肯尼亚标准或认可规范,应予以拒收和销毁,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肯尼亚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规定有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般而言,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分为仅凭进口许可即可放行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检疫的产品和严格禁止进口的产品三种类型。对于某些来自境外某一特定地区的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可凭肯尼亚植物健康检验服务局签发的许可证明予以放行;
对于某些可能会给肯尼亚本地植物带来不良影响或疾病的植物及种籽必须在口岸进行检疫,如甘蔗等植物产品;
对于某些肯尼亚zhengfu明令禁止进口的产品则严禁通关,如黄豆、豇豆、苜蓿和小扁豆等,违者将受到重罚。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与海关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业法》和《植物种籽品种法》。
肯尼亚海关服务部的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还负责统计贸易数据,防止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等非法出入境。肯尼亚海关几乎对所有的货物实施开箱检验。
【关税制度】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的国家之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肯尼亚与EAC的两个成员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署的关税同盟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三国对外共同实行三段式进口关税,即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
对半成品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5%的关税。
该共同体还对部分小麦、糖、烟草、水泥等征收35%或55%的关税。
除进口关税外,肯尼亚zhengfu还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对酒、瓶装水、软饮料和烟草等进口品征收消费税。
2017/18财年起,肯尼亚zhengfu出台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改善营商环境。
一是出台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企业的预扣税将从15%降至5%,建筑和机械设备的资本税抵扣。还拟降低经济特区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清关费。
二是鼓励汽车组装产业。汽车组装企业在前5年的企业所得税将从30%降至15%。
根据《关税与货物税法》,肯尼亚对未经加工的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征收出口关税,肯尼亚财政部负责对具体税率进行调整以及出口税免除计划项下关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的审批。
从肯尼亚的关税制度看出,该国也是更加支持本地化生产,在税收方面有很多的支持和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