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规
1. 投资主管部门
【肯尼亚投资促进局】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进行的投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是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该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
肯尼亚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坐落于肯尼亚投资局,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项目推介、企业注册、税号登记等一系列公共服务。肯尼亚投资局各职能部门、肯尼亚税务局、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肯尼亚能源局、肯尼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肯尼亚经济特区管理局、国际贸易中心非洲办公室等均派专员入驻。
【肯尼亚国家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zhengfu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起促进zhengfu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
【肯尼亚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2.投资行业的规定
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定于1964年,经过多次修订。
鼓励投资的领域有: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金融等。
【限制措施】涉及约束外guoqi业和个人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法规有:
(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进局批准,Zui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
(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
(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
(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guoqi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
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75%。但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
(5)《渔业法》规定外guoqi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49%;
(6)《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及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肯尼亚zhengfu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活动包括:
(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
(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
(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2017年7月,肯尼亚议会通过《2017矿业(国家参与)条例》,规定在《矿业法》生效(2016年5月)后取得采矿许可的公司,需免费给予zhengfu10%的股份。
条例规定zhengfu有权购买额外的股份,但需获得矿权人同意,且以公允市场价格购买;
(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
(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
3.投资方式的规定
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有: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尼亚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Zui高和Zui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Zui小股本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向注册人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
(1)营业额低于5000万肯先令;
(2)净资产低于2000万肯先令;
(3)员工少于50人。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无特殊限制。
【竞争法】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旨如下:
(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
(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
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并购】企业并购手续如下:
(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2)竞争管理局可在30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
(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60日内,或在听证会召开后3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件允许并购;
(5)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6)竞争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诉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随时撤销允许并购的裁定:依据错误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许并购的实质条件不复存在。撤销裁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7)企业收到竞争管理局相关裁定后,可在30日内要求特别法庭重新审理。特别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
(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30日内,可向Zui高法院上诉。Zui高法院裁定为Zui终裁定。
在《2014年可续技术与创新条例》中,未见科技研发合作的相关内容。暂无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并购遭遇阻碍的案例。
4.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肯尼亚《2013年公私合营法》规定允许的PPP模包括:
管理合同、产出履约合同、租约、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建设-运营-移交、建设-租赁-移交、建设-移交-运营、开发-运营-移交、修复-运营-移交、修复-拥有-运营、土地交易。
2021年12月,肯尼亚zhengfu颁布《2021年公私合营法》。肯尼亚财政部长表示,新PPP法案将减少官僚作风,缩短项目时间,平衡投资者风险。
该法允许企业通过直接caigou和私人发起投资提案(PIIPs)方式来进行单一来源的PPP交易,一改之前的多家竞标模式。肯财政部在建设-拥有-运营(BOO)框架下,优先考虑私营企业投资的道路、电力传输、港口、住房、健康、供水和环卫项目,设定私营企业交付特许期上限为30年。
据肯媒《商业日报》2月17日报道,2022年肯尼亚将在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推出3500亿肯先令PPP项目。
据世界银行数据,截至2018年11月底,肯尼亚PPP项目共撬动私人资本9883万美元,但受融资成本过高限制,项目进展缓慢。肯尼亚建立公私合营委员会,作为项目批准和管理机构。当前,外资企业在当地以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尚无公开数据。
【内罗毕机场收费快速路】
2019年10月,由中交建、中国路桥共同投资的内罗毕机场收费快速路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以BOT模式与肯尼亚zhengfu合作开发,中国路桥负责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
该项目是中国路桥在非洲投资开发的第一条BOT公路项目,也是肯尼亚第一条收费公路项目。该项目是连接内罗毕市区与内罗毕国际机场的快速通道,以肯尼亚城市Mlolongo东侧为起点,沿线经肯尼亚CBD、国家博物馆、国家体育场、议会大厦、总统府、肯雅塔国际机场等重要地标项目主线全长27.1公里,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
通过实施本项目,可以显著缩短从内罗毕市区往返肯雅塔国际机场的通勤时间,并将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内罗毕市区内不同区域间的经济联系。项目全线于2022年5月试通车运营。
肯尼亚也跟我们前面介绍的国家差不多,关于投资领域也是有行业限制,该国的限制相对来说比较宽松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也更多: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金融等。